在煤質分析中,除特別要求外,每項分析試驗應對同一煤樣進行兩次測定,一般稱為重復測定或平行測定。
兩次測值的差如不超過規定限度,即同一化驗室允許差“T",則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否則須進行第3次測定。如3次測定的極差小于1.2T,則取3次從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否則須進行第4次測定。如4次測值的極差小于1.3T,則取4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如極差大于1.3T,而其中3個測值的極差小于1.2T,則取4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如極差大于1.3T,而其中3個測值的極差小于1.2T,則可取3個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如上述條件均未達到,則應舍棄全部測定結果,并檢查儀器和操作,然后重新進行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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