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煤樣的采集
1、準備工作
1)采集前應仔細清楚前一班遺留在地板上的浮煤、矸石和雜物。
2)生產煤樣的采樣時間必須以一個生產日期為單位,將應采取的子樣個數按產量比例分配到各個生產班。
3)生產煤樣每年采取一次。
4)生產煤樣應在確定采樣點的運輸機煤流中采取。采出的煤樣應單獨裝運。對采樣點沒有運輸機的生產礦井,可根據第(2)條的規定,采用其他方法采樣,但需要在報告中注明。
5)在運輸機煤流中取生產煤樣時,應截取煤流全斷面的煤作為一個子樣。
6)生產煤樣不得在火車、儲煤場、煤倉或船艙內采取,也不得在煤車內挖取。
7)同一礦井的同一煤層各采煤工作面的煤層性質、結構、儲存條件和采煤方法基本相同時,選擇一個采煤工作面采取生產煤樣。
8)生產煤樣的子樣個數不得少于30個;子樣質量不得少于90kg。
9)每次過磅的煤樣質量,不得少于增托秤最大稱量的1/5.磅秤最大稱量為500kg.感量0.2kg。
10)生產煤樣采取、運輸和存放時,應謹慎小心,避免煤樣破碎、污染、日曬、雨林和損失。
11)生產煤樣放置時間不得超過3天。對于易風化煤的放置時間應盡量縮短。
二、煤樣的制備
1)收到煤樣后,應按來樣標簽遂項核對,并將煤種、品種、粒度、采樣地點、包括情況、煤樣質量、收樣和制備時間等項詳細登記在煤樣記錄本上,并進行編號。
2)煤樣的制備程序及時制備成空氣干燥煤樣,或先制成適當粒級的實驗室煤樣。
3)除使用聯合破碎篩分機外,煤樣應破碎至全部通過相應的篩子,再進行縮分。
4)煤樣的制備即可次完成,也可分幾部處理。
5)每次破碎、縮分前后,機器和用具都要清掃干凈。
6)煤樣的縮分,除水分大、無法使用機械縮分者外,應盡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縮分機械,以減少縮分誤差。
7)在粉碎成0.2mm的煤樣之前,應用磁鐵將煤樣中的鐵銷吸去,再粉碎到全部通過孔徑為0.2mm的篩分,并使之達到空氣干燥狀態。
8)煤芯煤樣可從小于3mm的煤樣中縮分出100g,然后按步驟(7)的規定制備成分分析用煤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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