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水分試樣采出后,應立即放入有密封蓋且的試樣或不滲水的其他密封容器內。每個份樣放入后應立即將蓋蓋嚴。
②本標準所列的份樣數量和質量達到了規定的取樣精密度采取的最少份樣數量和最少份樣質量。實際批量少于基本批量時,份樣數量與份樣質量不得按基本批量與實際批量的質量不列遞減。對于大批量的焦炭取樣數,應在基本采樣份樣數的基礎上,乘以式中的試驗因數份樣質量保持不變。
③明顯潮濕的試樣,經制樣影響測定結果時,應將試樣連同容器全部稱量,然后在溫度而通風良好的房間中,將試樣放在鋼板上,鋪成薄層進行空氣干燥,或在容積較大的箱中進行初步干燥,自然冷卻,稱量容器和干燥后的試樣,記錄歌詞稱量質量并計算質量損失百分比(于制樣目錄中),同時將損失百分比在檢驗委托單或試樣標簽上,送化驗室,以便校正全水分測定結果。
④選擇衡器精密度必須適當,衡器最大稱量不應大于試樣質量的5倍,最小分度值應小于最大稱量的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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